本报讯(记者关振瑛)近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5月1日开始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通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通知》还明确了减免政策: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全额免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