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洁)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共7章29条,自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同时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举报渠道专业化、一体化建设,让更多人参与到医保基金监管中来,努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良好社会氛围。
暂行办法明确,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有处理权限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线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