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假证明难立代管权 居委会接棒护权益

  一纸虚假证明,让姐弟代管权之争陷入漫长的诉讼漩涡;一记法槌落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为失踪人财产的可靠守护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涉及拆迁利益的失踪人财产代管权变更案,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尘埃落定。这份判决,不仅为这场横跨三代人的家族纷争画上句号,更以生动的司法实践,深刻诠释了民法典对特殊群体财产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75岁的李玲(化名)与73岁的李刚(化名)是亲姐弟,他们围绕失踪32年的侄子刘正(化名)名下近千万元拆迁财产的代管权展开激烈争夺。
  2018年,李刚凭借村委会出具的虚假亲属关系证明获得代管人资格,该证明谎称刘正已故父母没有其他近亲属,为后续的纠纷埋下隐患。诉讼过程中,双方互为原、被告争夺代管权与代管财产,历经多年的法律纷争,涉及多份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甚至出现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剧了案件的复杂性。
  法院经深入调查发现,李刚取得代管权所依据的村委会证明,故意隐瞒了刘正父亲还有妹妹李玲这一关键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李刚的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其代管资格的正当性因此被否定。这一判定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诚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法官注意到,原告李玲已75岁高龄,在管理如此大规模财产时,可能面临精力和专业能力上的挑战。而被告李刚身患疾病,身体状况不佳,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具备与所管理财产规模相匹配的履职能力。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定双方都不符合财产管理的要求,无法有效保障失踪人刘正的财产权益。
  面对复杂的局面,法院转换角度。由于涉案财产存于村集体账户,而李玲和李刚之间的矛盾已不可调和,对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中“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条款,作出了开创性判决。经查明,原村委会经村改居已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接原村委会的相关职能,据此指定该居委会为代管人。这一决定既考虑到失踪人个人权益的保护,也兼顾了集体资产的安全,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通讯员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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