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一起行政处罚案释法析理面对面

晋中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

  本报讯(记者袁慧芳 通讯员成海红 赵保军)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工作的能力,日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场旁听法院庭审活动。市、县两级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卫健委等单位330余人通过现场、远程视频等方式旁听了案件庭审。
  2022年9月,山西某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信,请求查处山西某化工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科技公司)盗用山西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及企业简介、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活动。2024年3月26日,晋中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化工科技公司从2019年开始,由公司员工苏某在安防商盟网上传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防毒面具。根据山西某防化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MFJ05型防毒面具和08型防毒面具均由908厂参与研制,是取得军工产品定型证书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这两款防毒面具分别与908厂上述军品在外形、结构、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方面高度一致。当事人在产品信息、产品名称栏使用“908厂FMJ05防毒面具军工正品消防面罩防工业毒气漏烟87型08面具”字样,为其产品宣传,使人误认为当事人生产的MF11B(FMJ05)型防毒面具和MF20(08)型面具两种产品,是908厂军工产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以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实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上缴财政。
  某化工科技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诉至介休市人民法院,介休法院判决驳回某化工科技公司诉讼请求。某化工科技公司不服,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主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就被上诉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以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管辖权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优质高效。下一步,合议庭将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诉辩意见,认真评议后依法裁判。
  旁听庭审活动有助于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对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晋中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刘皓说:“此次旁听庭审,我感触很深:一是在庭审中,法官、律师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和解释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二是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三是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领域,法律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增强法律意识,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晋中市司法局程昊昱表示,按照《晋中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谁执法谁普法”三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2023年以来,市司法局联合市中院已成功组织开展9次“一季度一旁听”活动,实现了全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全覆盖,通过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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