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竟导致工伤致残的郑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缩水”11万余元,让本来就收入来源骤失的他及其家庭陷入困顿。今年3月,侯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为劳动者“填补”差额,让工伤保险制度真正成为劳动者的“安全网”。
郑某系某公司员工,2022年4月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7个月。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才发现,其公司按低于实际工资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郑某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待遇大幅降低。
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造成待遇差额的,应由用人单位补足。郑某多次向该公司索要无果,一气之下将其起诉到法院,但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其他部分差额,未涵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无奈之下,他只好向侯马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精准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郑某月平均工资为9000余元,根据《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八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核算下来是19万余元。因该公司未为郑某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中心按照4000余元工资的标准向郑某拨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万余元,11万余元差额部分应由该公司支付。
作为家中唯一劳动力,郑某因受伤未完全康复无法工作,其家庭也迫切需要这笔钱改善生活。侯马市检察院及时协助其梳理证据链条,明确诉求法律依据,通过支持起诉,强化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
在向法院制发支持起诉书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内容,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该公司自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郑某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110141.86元。
短评
这种“精打细算”要不得
“小案件”承载“大民生”,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牵系着劳动者的“权益基准线”。个别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缩水”参保基数,看似“精打细算”,实则直接侵蚀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为支点,为劳动者撑起“司法保护伞”,这既是“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具体落实,更是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在筑牢了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的同时,也为社会和谐稳定拧紧了“安全阀”。
本报记者魏巍 狄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