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通利渠告示碑》背后的法与理(中)

  清康熙三十四年(公元1695年),地震毁渠,数年后秦姓太守委派人员勘察,决定从石止以北的上游安定、登临二村交界处重新开口引水。秦守捐银164两,买地164亩,通利渠再行流水。同时明确,十八村“各照地亩均兴夫役”,“渠册渠条详载分明,不可紊也”。这就意味着“沟首”北移,石止、马牧、辛村不再是“沟首”,“任便使水”的特权就此失去,由新的“沟首”登临、好义、安定三村享有。石止、马牧、辛村就此既无特权,还得出工出力,疏浚渠道。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节点。
  八年后,上游赵城渠长李天惠违反定例,随便用水,临汾人杨运法、王棕一再控告,上级异地管辖,指定霍州知府探查。当时,董绅任平阳府通判,他根据霍州府意见,维持过往旧例,支持石止、马牧、辛村“自在使水,例不兴公”。可下游西孙村不服,继续上告。李天惠辩说:上三村“自在使水”有碑记载,只是这些年他们并未真正如此,而是和下游十五村一样兴工使水。董绅由此怀疑:果真有碑如此,为什么他们这些年还要和大家一起兴工修渠呢?看来事出有因,董绅明示上三村不许任意用水,应继续“兴工起夫”。李天惠自知理亏,情愿遵行。到康熙六十年(公元1721年),天旱,石止人王廷宗未到规定时间挖口用水,下游临汾人王守业多次控告,上级批示平阳通判董绅查办。董绅这次仔细研究一番,发现登临、好义、安定三村不在十八村转轮用水之列,作为“沟首舍地”之村享受着任便取水的特权,那么马牧、石止、辛村三村一直和下游一起出工,从不辩解,岂不咄咄怪事?所以,应该明确剥夺他们任便取水的特权,还下游十五村一个公道。于是晓谕十八村,“各尊依旧便例,照依地亩兴夫”;使水期间,自下而上,挨次轮流灌溉,违者从重责罚,“刻石遵守,永杜争端”。并对此次肇事者王廷宗,枷责示惩,以诫其后。有意思的是,三年后的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下游西李村将此次“判决”刊刻于阎张庙。而上游石止、马牧、辛村却置之不理,直到乾隆四十一年(公元1776年),他们才另外刊刻了一通石碑,即本文所述的第二篇碑文。碑文大意是,承蒙“山西都察院大老爷吴、本府大老爷张”抬爱关照,认可以下事实:石止、马牧、辛村首开广丰渠,且为开渠崖倒打伤王攀攀等人,苦情遽数难终,当时下十五村许上三村任便使水。嘉靖五年(公元1526年)汾水泛涨,塌断四十余丈,石止村王志会等心怀济民之德,率领三百余人,强将登临地亩剜成渠道,邻村郭天寿聚众鸣锣,两里相打,分老爷贾批本府大老爷张,委霍州、灵石、汾西会同赵城、洪洞、临汾等县官踏看,申请按、抚两院详断,知上三村苦情,允许三村任便使水。碑文一一列举通利渠所经三县一十八村,“每年各设渠长、沟头,兴夫使水”。这就解释了他们为何与十五村一样多年出人出工的原因。接着说:“近因下十五村与上村争讼不息,随蒙河东道宪口大老爷念切,民依酌变通,立为振渠分水之法。”“振渠分水之法”是什么意思,没有解释,似乎模棱两可,你有你的规则,我有我的解释,即使我上三村偶有违例,各位只能忍着就是了。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宣
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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