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从刑事办案中感悟“三个善于”

  为积极回应时代需求,最高检党组提出了“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每一名检察人员的价值引领和目标追求,而“三个善于”却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途径与方法。这就要求检察人员要将“三个善于”贯穿于办案始终,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要求检察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事实证据主要矛盾。
  案件真相浮出水面、公平正义如约实现,往往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由繁到简、由现象到本质的过程,这就要求检察人员逐步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看清事实证据主要矛盾。要想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审查上,因为由证据构建的案情事实是案件办理的基础,证据的审查运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作为一名刑检检察官要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中,要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标准,严格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主动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强化证据审查的亲历性。
  曲沃县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诈骗案:张某为某投资公司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因子公司投资失败给公司造成亏损,遂向该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建议收购对手公司持有的美股,后再进行股票相关交易,以交易差价弥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蒋某基于对张某业务能力的信任,同意张某的建议,并让张某全权负责该美股的收购及交易。在此期间,张某多次提出收购过程中需要提供验资保证金,为获得信任其向蒋某提供了办理收购事宜的账户银行流水以证明大量资金转入该账户,并称收购已阶段性成功但因交易违反外汇规定,资金进入账户后被冻结,需要钱款运作。蒋某盈利心切,遂向其提供的个人账户陆续转账5000多万元。蒋某见收购持续一年半仍不见经济成效,遂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张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为虚假,账户真实金额为零,蒋某以诈骗罪报案至公安机关。
  案件起诉到曲沃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发现相关证据确实能证明张某伪造了银行流水等材料,且查明张某将5000多万元偿还了高利贷。张某拒不认罪且供述收购美股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自己确实也进行了收购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没有成功。另外,骗公司的钱确实归还了高利贷,但是当初借高利贷,也是为帮助公司归还债务,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公司。
  那么,真实的事实应该是什么呢?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一系列的疑问浮现在检察官脑海里。检察官通过抽丝剥茧的证据审查,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后查明美股收购项目确系张某虚假编造,整个收购过程均系张某“自导自演”。张某所谓的公司债务,经对公司账户审计,已由公司归还,与张某并无关系;经查证张某在虚构美股项目之前就开始借高利贷,且通过“拆东墙补西墙”使高利贷的“雪球”越滚越大,最终萌生骗取公司钱财的念头。在细致严密的证据面前,张某的虚假口供被戳破、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终认罪服法。
  此案的成功办理既体现了检察官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敏锐洞察力,又体现了检察官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层层递进,抽丝剥茧厘清事实发展脉络,精准界定实质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要求检察人员履职办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以更高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
  法治精神是统率法律条文的法理内核,为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实施提供价值引领。作为刑检检察官,准确适用法律是最基本的职业素能,这不仅需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要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使得办案成效更加契合法治精神。
  曲沃县检察院曾办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承办检察官的履职过程恰恰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精准把握。2022年6月至8月期间,柴某在明知赵某某等8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组织该8人在某音乐餐厅KTV包间内进行有偿陪酒、陪唱等营利性陪侍活动,并从中获利。检察官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履行日常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了该案件线索。经向办案民警了解,该音乐餐厅所在辖区派出所仅对餐厅做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检察官通过翻阅证据材料,认为柴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既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又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检察官的观点持有异议,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的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柴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范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范的行为,所以柴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检察官认为,对于该条文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机械地理解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就恰恰说明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柴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官果断监督立案。柴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官又进一步追诉了两名漏犯,最终将这一犯罪团伙一网打尽,3名被告人均作出有罪判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检察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通过治理做好检察履职的“后半篇文章”。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准确把握以人民为中心、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准确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严厉打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犯罪形成震慑,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真正做到了让公正司法与群众心中的那杆“秤”同频共振。
  三、“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要求检察人员履职办案必须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作为刑检检察官,履职办案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基本价值观念、常识常理,更要符合大众之情、人之常情,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最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曲沃县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这样的交通肇事案: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三轮车,车后搭载妻子王某,其在驾驶过程中因未与前方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保持安全距离,在电动自行车紧急刹车后,避让不当,与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三轮车侧翻,导致王某受伤,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官在审查该案相关证据过程中,发现该案是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其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通过讯问张某得知,事故当天张某驾驶三轮车搭载王某准备给王某看病,因疏忽大意导致妻子死亡。面对这一特殊的案件,检察官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在王某直系亲属对张某谅解的前提下,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为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效果,检察官邀请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张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是践行“如我在诉”,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法统情理、理涵情法、情融理法,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检察官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同时,兼顾人情之暖,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做到了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切实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新时代检察官,要将“三个善于”全面准确落实到司法办案中,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作者: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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