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关振瑛)5月13日,记者从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获悉:我省印发《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奖励、补助、贴息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奖励从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
省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据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上级、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以及其他有助于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还用于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对经省政府同意开展创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工作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及格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300万元,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每个奖励500万元。
据悉,该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