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

为搭便车谎报火警 大同一男子被拘10日

  近日,大同市消防救援支队广灵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广灵县作疃镇憨崖洼村的草料堆垛突发大火,情况十分危急。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火速赶赴现场处置。
  然而,当消防救援人员到达憨崖洼村后,并未发现任何起火迹象,也未见到燃烧的草料堆垛。消防救援人员随即在现场展开“拉网式”排查,最终确认这是一起虚假警情。
  在事实面前,报警人郭某承认自己因深夜无法叫到出租车,竟突发奇想让消防车送自己去县城,于是故意拨打119编造了警情。
  郭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浪费了宝贵的消防救援资源,还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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