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丽 通讯员温振华)为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裁判规则指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本批指导性案例。
自2006年起,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某铝业公司”)将从铝土矿提炼氧化铝排出的工业固体废物赤泥,陆续堆存在原平市某赤泥库。该赤泥库总占地面积1840亩,总库容1664.3万立方米。赤泥具有强碱性和强腐蚀性,长期露天堆放,表面干燥后,在风季形成扬尘,会造成大气污染,并对仅距1公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形成较大威胁。2014年11月,忻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山西某铝业公司的赤泥库存在粉尘污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由于技术迭代升级,案涉赤泥库已不再使用,依法应当封场闭库,否则可能引发溃坝等地质灾害,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生态环境存在风险。
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朝阳某环境研究所”)以该赤泥库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对山西某铝业公司赤泥库赤泥危害性进行确认,并立即采取封场等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审理过程中,山西某铝业公司与朝阳某环境研究所经协商,于2017年1月1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忻州中院经审查认为,综合考量案涉赤泥库规模、危害后果、已有的防尘措施及和解协议拟采取的措施,不封场不能根治赤泥库的污染问题,无法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效果,依法不能确认和解协议,不予出具调解书。鉴于赤泥库封场工程是世界性技术难题,国内此前尚无同等规模赤泥库封场经验,忻州中院组织技术专家对案涉赤泥库进行现场勘察,就能否封场进行充分论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消除生态环境风险为目的,就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进行重新协商。
2018年11月16日,山西某铝业公司与朝阳某环境研究所达成调解协议,忻州中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予以确认,依法出具调解书。
结案后,法院主动与有关行政部门沟通,明确库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督促山西某铝业公司制订封场方案并按期推进。为确保封场项目如期完成,法院定期现场回访,持续跟踪修复进度。经过5年治理,2023年11月,封场项目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2023年12月,封场项目通过省应急管理厅安全验收,达到了修复生态环境、消除损害风险效果。
在督促山西某铝业公司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过程中,法院还引导该公司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打造绿色发展产业集群,利用封场后的土地资源开发风能、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