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要闻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近年来,随着电子烟用户增多,不法分子对电子烟动起了歪脑筋,在其中添加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毒品成分,让电子烟有了“时尚新衣”,又被称为“上头电子烟”。
  使用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可能会产生类似醉酒后的状态,也可能引起过敏反应。但在产生滥用、吸食行为后,人体将难以自主控制停止吸食动作,且大量吸食可能出现判断力下降、意识模糊,甚至诱发车祸、自残及暴力行为,过量吸食还可能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国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自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被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等行为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案情速览

  2024年11月23日凌晨,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称某KTV内有人进行毒品交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上头电子烟”交易的倪某某、殷某某抓获,并从二人身上及住处查获14枚可疑电子烟弹,电子烟弹的包装上无任何有效文字标识。
  面对民警的询问,两人神色慌张、言辞闪烁,均辩称系普通电子烟。民警依法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倪某某、殷某某最终承认他们售卖的烟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然而,随后的检测结果出乎意料:烟弹中并未检出依托咪酯,而是含有另一种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美托咪酯。
  经查,二人还存在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二人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今年4月2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本报记者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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