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志平 通讯员赵璐)“砰——”随着法槌落下,近日,一起由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得到二审支持,被告人的刑期从一审的十六年六个月改判为十九年六个月。
该案被告人曾是一名辅导班教师,虚构“阳光学长”身份与其辅导的未成年学生小雨(化名)网络聊天。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同时利用教师身份和虚构身份,采取威胁、胁迫手段,对小雨进行长期猥亵、多次强奸。为了达到长期控制和勒索的目的,被告人拍摄了相关视频,以此要挟小雨,实施敲诈勒索。当对小雨的敲诈未能满足其贪欲时,他又将目标转向小雨父亲,通过不雅视频进行敲诈勒索。此外,他还以扩大辅导班规模为幌子,向多名学生家长骗取钱财,数额近50万元。
案件审查结束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判处被告人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收到一审判决后,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判决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强制猥亵罪及数罪并罚后的合并执行刑期量刑畸轻,不足以严厉惩戒如此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也难以实现刑罚的威慑和教育功能,遂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并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受理检察机关的抗诉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以及各方的辩论意见,对全案证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强制猥亵罪的量刑偏轻,且合并执行刑期未能充分反映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依法改判被告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性侵害等犯罪行为的抵御能力较弱,一旦遭受侵害,往往会留下终身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其伤害具有不可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从严惩治”原则,确保罚当其罪,以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这场抗诉的胜利,不是数字的简单叠加,而是司法机关向全社会的郑重宣告: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司法机关始终是未成年人最坚实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