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方山县的一家物业公司因逾期未缴纳消防行政处罚罚款多次催收无果,被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方山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了解,2023年8月23日,方山大队监督人员在对某高层住宅小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消防给水设施、防排烟设施均处于停用状态。监督人员当场责令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山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随后,监督人员针对其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罚款5000元。涉事物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经多次催告,该企业仍拒不履行缴费义务。大队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款5000元及滞纳金5000元,合计10000元。
经法院裁决,依据相关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准予强制执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常生活中,一些物业公司常以“合同未明确”“经费不足”等理由推卸消防管理责任,致使隐患长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用或逃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不仅漠视消防安全,也最终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