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释放公共数据价值 促进数据市场培育

《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王旻)《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依法依规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据悉,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该《办法》,旨在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加快公共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促进数据市场培育。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我省对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等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还规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终止或撤销的,应及时终止运营主体的公共数据资源和授权运营平台的使用权限,并按照规定留存不少于3年的工作日志,运营期不足3年的应留存全部工作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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