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布《严饰佐贰擅理词讼檄》
康熙19年(公元1680年)于成龙升任直隶总督,他发现所属州县中的佐贰(辅助主司的官员)擅自准理词讼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制造出大批冤假错案,而且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此发布《严饰佐贰擅理词讼檄》,这份文告仅300余字,内容清晰,要求明确。于成龙首先援引本朝规定:“佐贰等官不许准理词讼”,指出官衙中设置佐贰的作用,是为辅助正印官从事公务的需要,其职责为“缉捕非盗,巡查私贩,领解钱粮等”。“一切民词,原系正印官之事,其佐贰等官不许干预。”由于官风松弛,佐贰把法律规定置之脑后。遇有呈词案状,无论可否,概行滥准,差提混审,恣意苛求。也就是说佐贰不管是不是应该受理的诉讼,都一概准告,擅自逮捕人犯,往往出现明显的张冠李戴问题,而且乱施刑罚,逼取口供。这种现象已很严重,“若不亟为严饰,诚恐扰害无穷。”为此下达明令:“凡一切强盗,人命重情,斗殴,户婚,田产(纠纷)等事务,命(正印官)审理,不得复佐贰等混行滥准,差役拘提,以滋扰害。”对佐贰擅理词讼、借机谋利的行为,如果正印官不加稽查,仍由佐贰等官滥准混审者,一经查访确实,必对正印官予以追究。
公正司法离不开司法机器的正常运转,而承担司法职责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操守,以及遵守既有法律规则,就是公正司法的最终保障。整顿司法秩序首先从衙门内部做起,这是于成龙的一贯作风,这是十分值得赞扬和借鉴的。
三、严厉查处衙门中的贪赃吏役
于成龙于康熙18年(公元1679年)调任福建省按察使之后,经查访发现当地不少州府中存在贪赃枉法、渎职玩忽乃至充当匪盗保护伞的问题,为此特地下发《严戢衙蠹檄》。这一告示充分体现了于成龙的坚持清正廉明的司法思想。他尖锐地指出:衙蠹是犯罪的保护伞,是狂盗巨贼借以不断作恶的根本原因。“巨滑老奸机深术巧,如以甘言微利献殷勤,而不肖有司,遂以心腹相托,以猫鼠同心呼应”,他们吸尽了民间脂膏。“衙蠹肆害,法所必除”“剔蠹除奸、尤为急务”,于成龙向下属所有的官员吏役严正表明态度:本司“总持风纪,首以除蠹安民为事”“务令痛改前非,洗心易辙,奉公守法,保守身家。如有怙恶不悛者,本司三尺具在,断不再行宽假,官以贪纵参揭,蠹以大法重处”。最后警告说:“速宜猛省,毋贻噬脐。”及早猛然醒悟吧,等到法律追究可就后悔不及了!
于成龙一身正气,自己廉洁奉公,而且严厉要求下属,坚决肃贪禁蠹,严肃司法机关的风纪,显示了古代清官的一种法治精神。正是这种精神,使他在各处的任职过程中都取得了很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影响,留下了千秋颂扬的声誉。
山西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 《山西法治报》社 宣
王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