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让正义“挺直腰杆”

——沁源县检察院依法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深夜的沁源县城,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考验着法律的边界与社会的良知。
  2024年8月20日凌晨3时20分,沁源县沁河镇城东村门楼附近,水果摊摊主张某某正在看守摊铺。夜色中,一阵异响引起他的警觉——一名男子正对路边一只土狗下手。眼看邻居家的狗就要被偷,张某某未有迟疑,随手拿起摊位上的水果刀上前喝止。
  偷狗男子见行为暴露,慌忙发动摩托车意图逃离。当张某某试图阻拦时,惊险一幕上演,该男子非但没有停车,反而驾车径直撞向张某某。危急关头,张某某本能地将手中小刀向前刺出,恰巧刺中偷狗男子右胸部。偷狗男子受伤后驾车逃离,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沁源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4年11月26日,该案移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不能仅看伤害后果,必须还原事件全过程。”承办检察官审阅案卷后意识到,现场证据零散,关键事实存疑。为确保案件高质量办理,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精准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检察官提出系列侦查建议,复勘现场,结合摩托车轨迹、血迹与监控重建案发过程;走访群众,查找狗主;核查偷狗男子前科及作案工具。经细致工作,关键证据得以固定,现场勘查证实,偷狗男子已将盗得的狗放置摩托车踏板,盗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村民刘某甲辨认确认为自家土狗;调查还发现偷狗男子有盗窃前科,随身携带毒药、编织袋等专业偷狗工具。完整证据链清晰显示,偷狗男子先实施盗窃,后为逃脱驾车撞人。
  在扎实证据基础上,检察机关围绕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要件深入剖析。不法侵害真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偷狗男子行为属盗窃,驾车撞人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防卫意图清晰,张某某持刀是为制止盗窃、保护财产,面对撞击的反击是为自身安全,无主动挑衅或伤害意图。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限度未明显过当。检察官强调,判断不能简单“唯结果论”,应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处境。深夜时分,面对高速摩托冲撞,张某某瞬间反应造成对方轻伤,与所面临的严重人身威胁相比,未超出必要限度。
  沁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行为完全符合刑法正当防卫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今年7月11日,该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该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及侦查人员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展示证据,阐释法律依据。与会人员就“偷狗是否构成不法侵害”“驾车撞击是否属现实危险”“防卫手段是否过当”等焦点问题充分讨论。
  最终,大家形成了一致意见,检察机关认定正当防卫、拟作不起诉的决定于法有据、于情相容,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案件虽结,检察履职未止。考虑到张某某作为退役军人,在他人财产受侵时挺身而出,行为合法且彰显高尚品德,沁源县检察院主动对接县委政法委综治办,建议对其行为进行见义勇为认定。此案的处理,清晰传递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强音。
  “司法办案不能就案办案,更要考量社会效果。”该院检察长高庆祥表示,推动见义勇为认定,旨在弘扬正气,鼓励公民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勇敢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担当体现。

  本报记者杨瑾 通讯员吕中杰 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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