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巧解“枯井”困局

——芮城法院兼顾法理与效能化解合同纠纷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在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诉累是一道永恒的课题。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调处的一起因打井质量引发的合同纠纷,为这道课题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注脚,展现了司法裁判在法理、情理与实效之间的精准平衡。

水井“罢工”
合作破裂对簿公堂

  5名原告为解农田灌溉的燃眉之急,经人介绍与被告张某签订了钻井合同。双方约定,钻井深度200米,工程总价8.8万元,并白纸黑字写明“出现质量问题,由张某负全责”。工程完工前,原告方支付了6万元,约定尾款2.8万元待“水抽清”后结清。
  然而,这口寄托了希望的水井却“不出水”,仅抽水半小时便告干涸。虽经多次协商甚至尝试洗井,但问题依旧。5名原告认为井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张某则提起反诉,坚持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难以化解。

调解破冰
从僵局到达成止损共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首选调解,但双方情绪对立,均要求判决,调解陷入僵局。庭审中,原告指称井体存在石子水泥不足、井管歪斜等缺陷;被告则辩称是地下水源不足所致。双方均举证不力,关键事实陷入“罗生门”。
  为打破僵局,原告申请质量鉴定,被告提议再次洗井。然而,法官敏锐指出,无论哪种方案,数万元的高昂费用对于本案而言都可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财”的得不偿失。法官的这番成本效益分析,成为打破僵局的关键一击。被告率先提出“放弃尾款并退还1万元”的方案,虽未当场达成一致,却为裁判开辟了新思路。
  最终,法院基于“井不出水原因不明、双方举证均不充分”的事实,充分考虑被告已作出的让步表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双方其他诉请均予驳回。这一判决,避开了高昂的鉴定成本,引导双方从无休止的争议转向了现实的损失弥补。

判后答疑
让判决书“开口说话”

  判决之后,案结事了才是目标。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法槌落下,而是主动向双方释法说理。对原告,耐心解释其因举证不足而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鉴定可能带来的“诉累”与收益失衡;对被告,则阐明判决已考量其调解意向,并提示若纠缠于合同条款,将面临更多时间与精力的消耗。
  最终,原告理解了判决的合理性,被告也心服口服,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彻底化解后,5名原告重新选址成功打井,农田灌溉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本报记者曹佩

晒亮评

  看完芮城法院这起打井案,心里不禁为承办法官的处置智慧叫一声好。这起案子不大,标的额也就8.8万元,但其中蕴含的司法理念,却值得我们细细品味。它就像一份精致的司法“微创手术”案例,切口小,损伤少,效果佳,精准地切中了当前基层司法工作的要害: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做出最有“性价比”和“人情味”的判决。
  我们说,司法要公正,这是铁打的底线。但公正的实现路径,并非只有“打破砂锅问到底”这一条。现实中,很多纠纷就像这口“查不清病因的井”,如果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陷入鉴定、再审的循环,最终可能是“案结事未了”,甚至“官司打穷了”。
  本案中,法官没有机械地一裁了之,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诉讼成本”这个关键变量,向当事人清晰地算了一笔“经济账”:数万元的鉴定费,对于一口总价8.8万元的井来说,无论结果如何,都意味着巨大的沉没成本。这种务实的态度,是一种真正的“如我在诉”,是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放在了首位。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角色在此案中实现了从“裁判员”到“引导者”的升华。他不仅裁断是非,更致力于修复关系、解决实际问题。庭审中的成本分析是“破冰”,判后耐心细致的答疑则是“愈合”。对原告,是法律上的释明,让其理解败诉部分的法律逻辑;对被告,则是情理上的疏导,让其明白及时止损的现实益处。这种“判决+答疑”的组合拳,打出了司法的温度,让一纸判决不再是冷冰冰的胜负判定,而是成为促使双方回归理性、打开心结的钥匙。
  这起案件也启示我们,司法的艺术,有时在于“有所为,有所不为”。“为”的是坚守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底线,积极引导、释法说理;“不为”的则是对那些投入产出比极低、可能加剧当事人负担的程序空转保持警惕。法官没有为了追求一个理论上“百分百水落石出”的真相,而让当事人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这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平衡智慧。
  归根结底,司法的最高境界,不仅是定分,更是止争。芮城法院的这起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更务实、更高效、也更富有人情味的纠纷解决路径。它告诉我们,一份好的判决,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能化解矛盾,融入生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的,不仅是公平正义,还有可感可触的效率和温情。

曹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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