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关振瑛)近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通过“说理式执法”为经营主体“容错纠错”,明确轻微违法的免责边界。
酒店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2月1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酒店前台放置展板,写明“五星好评+文字,延时退房1小时,赠送矿泉水2瓶”。因涉嫌诱导用户作出评价,酒店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将“五星好评”摆放展板撤除,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养发馆发布虚假广告。3月10日,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养发馆在其软件账号发布“头皮冻干粉抗衰护理”团购方案,其中“抗衰”二字误导举报人。经核查,当事人于3月4日在网站上发布该广告,且无法提供该商品及服务有抗衰功能的有效证明材料,涉嫌发布引人误解的内容。鉴于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极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发现后立即改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产品标签上随意标注“有机”字样。3月25日,垣曲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某便利店销售的有机菜花包装上没有有机食品认证及图形,也没有可追溯查询有机食品的身份码。经查,当事人于3月19日购进了该批花菜1.5公斤。当事人称一直以为这种花菜的名字就叫做有机花菜,并不知道“有机”两个字需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事后已将外卖平台上的“有机花菜”全部下架,并且将店内销售的“有机花菜”更名为“散花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不存在主观故意标注“有机”字样,并且在案后立即下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花菜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2024年11月18日,忻州市忻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婚介中心签订的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婚介协议书内容有“缴费后一经服务开始,不予退费;甲方一经答应与第三方见面应当准时赴约,累计三次不准时赴约或一次失约,乙方有权中止合同”。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修改合同,且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见面后就已提供信息及服务,已履行合同条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