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11万吨固废的“解题集”

——文水法院多措并举筑牢生态司法屏障

  • 在重点生态敏感区域发布《固体废物禁倒令》

  •   固体废物,即群众日常所说的“垃圾”,常见类型包括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与危险废物。若固体废物大量堆积,不仅易形成“垃圾围城”破坏城市环境,还会污染土壤、地下水、河流与空气,其中的有毒物质还将直接危害人体健康。为坚决打击涉固体废物违法犯罪,从源头上遏制固体废物违法倾倒、堆放现象,提升公众法治环保意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一直以来,文水县人民法院在打击犯罪、修复生态、源头防控、普法宣传等方面持续发力,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在依法审判打击固废违法犯罪方面,文水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此前审理的翟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该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21年底至2022年6月期间,在文水县开栅镇开栅村一铁厂院内沙坑中非法倾倒深灰色泥状固体废物,总量达11万余吨。经专业机构鉴定,此次非法倾倒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22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损害修复费及环境绿化费用共计82.5万元。文水法院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判处5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此案的公正裁判,不仅彰显了文水法院坚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也对潜在的固废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为推动生态修复常态化、长效化,针对以往环境修复资金管理运用不灵活的问题,文水法院立足县域实际,与当地政府协同探索生态修复资金运行新模式,共同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运行机制(试行)》,并专门设立文水县生态环境修复账户。该机制明确规定,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中收缴的生态环境赔偿金、修复费用,将优先用于被破坏环境的直接修复或替代性生态项目,涵盖水、土、气、林等县域重点环境治理工程。在翟某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中,5名被告人缴纳的82.5万元修复资金已全部投入实际使用,分别用于受损土地的治理修复及县域绿化项目,不仅让被破坏的土地逐步恢复生态功能,还促使被告人从“环境破坏者”转变为“环境守护者”。
      在强化事后惩处的同时,文水法院更注重事前预防,着力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污染行为。今年7月,法院结合县域内生态保护实际,针对重点生态敏感区域发布《固体废物禁倒令》,以司法禁令的形式清晰划定红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脆弱区排放、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旦违反,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份司法禁令的出台,是文水法院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生态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为从源头上阻断固废污染路径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提升公众环保法治意识是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的治本之策。今年9月,文水法院联合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共同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题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面对面现场讲解、结合典型案例释法等多种形式,向过往群众系统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知识,详细介绍固体废物的种类、危害、日常管理要求及违法后果。现场气氛热烈,不少居民主动围绕废电池、废药品等常见固体废物的规范处理方法进行咨询,在一问一答的互动中,大家逐步认识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性,环保法治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本报记者曹佩


    晒亮评

      司法护绿有实招,文水法院把“生态账”算得明明白白。提到“垃圾围城”“固体废物污染”,谁都头疼,既坏了家乡的景,又伤了老百姓的身。文水法院用司法的“硬手段”,护好了生态的“软环境”,让人看得心里敞亮。
      他们不只是判案子,更把“修复账”算到了实处。就像翟某某团伙倾倒11万吨固废这事儿,法院没只判个刑、罚点款就完事,而是盯着怎么把破坏的环境补回来。不仅让被告人退了赃、缴了82.5万元修复费,还专门设了生态修复账户,把钱真金白银投到土地治理和绿化上。这一下,既让破坏者付出了代价,又让“受伤”的土地慢慢恢复生机,真正把“谁破坏谁修复”落了地。
      更聪明的是,他们把功夫下在事前。知道固体废物污染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法院直接发了《固体废物禁倒令》,把生态脆弱区的“红线”划得清清楚楚。这就像给潜在的违法者敲了警钟:别想存侥幸心理,敢倒就严惩,从根上断了乱倒垃圾的念头,比等污染了再治理要高明得多。
      他们还没忘了拉着老百姓一起护绿。联合环保局搞普法,拿着宣传册跟大家唠废电池咋处理、乱倒垃圾有啥后果,把专业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家常话。毕竟生态保护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得让大家都明白保护环境就是护着自己的家,才能真正形成“人人护绿”的好氛围。
      文水法院用审判的力度震慑犯罪,用修复的温度挽回绿意,更用预防和普法的广度筑牢防线。这样的司法护绿,才是老百姓想要的绿水青山守护者。

    本期亮评人曹佩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25-11-03期

    • 第2025-10-31期

    • 第2025-10-30期

    • 第2025-10-29期

    • 第2025-10-28期

    • 第2025-10-27期

    • 第2025-10-24期

    • 第2025-10-23期

    • 第2025-10-22期

    • 第2025-10-21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