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堃江
在信息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下,数字时代正深刻重塑人类社会,也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数字科技进步能够促进立法,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促进政府行政模式数字化、平台化以及创新普法守法方式,但同样面临着科技迅速发展而立法滞后缺位、司法欠缺能动性,以及数字化建设和转型仍不到位的挑战。对此,我国未来的法治建设应当从完善立法、转变执法、司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等方面不断前进。
一、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新机遇
数字技术作为工具与驱动力的双重角色,正从以下维度赋能法治建设。
一是赋能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数字化手段突破了传统民意征集在时空与容量上的限制,通过数字化手段,能够在立法各个环节广泛征求各层面的意见建议,大幅提升受众比例,真正做到广覆盖,使立法过程更能广纳民意、集中民智。例如,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极大地提升了立法的民主性与社会认同度。
二是提升司法效率与司法为民。法律文书库、司法数据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推动了“无纸化”办公与高效法律检索。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模式保证了司法服务的“不打烊”。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更是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的模式,创新了网络空间司法治理范式。数字检察则通过大数据赋能案件管理和质量评查,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有力支撑。
三是驱动治理模式数字化转型。以“放管服”改革为牵引,“金字”工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重大信息系统已基本建成,实现了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转变。大数据技术在风险监测与应急决策中的运用,也显著提升了治理的精准化与科学化水平。
四是创新普法守法新模式。“两微一端”、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成为普法新阵地,“以案释法”等形式使法律知识更加生动易懂。同时,全国12315平台、在线调解、“云法院”等多元解纷渠道,为公民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维权路径,营造了全民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数字时代法治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机遇与挑战并存,数字时代的法治建设仍面临诸多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是立法滞后与司法能动性受限。网约车、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业态、新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常常出现“法律空白”地带。成文法的固有滞后性导致监管缺失,可能引发市场失序与权利侵害。在公法领域,政府监管面临“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约束;在私法领域,公民的信息权、隐私权等边界日益模糊。立法供给不足也间接束缚了司法能动性,使法院在审理新型数字纠纷时面临无“法”依循的困境。
二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深层梗阻。在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其一,数字形式主义值得警惕。部分政务系统因设计缺陷、协同不畅而沦为“摆设”,或迫使工作人员与公众在不同平台间重复操作,反而增加了负担。其二,转型阵痛客观存在。工作人员对复杂系统的不适应以及对技术替代人力的担忧,可能造成行政效率的短期降低。其三,数字治理的局限性不容忽视。社会治理涉及复杂的情理、道德因素,非技术所能完全量化。同时,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以及基层政府的数据处理能力,都是确保数字政府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挑战。
三、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的未来前进方向
面对挑战,必须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将挑战转化为深化法治建设的新优势。
一是补齐短板,完善重要领域立法。亟需加快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等关键领域的立法步伐,构建响应时代需求的法律体系,以良法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
二是创新监管,转变执法理念。执法部门应探索公权力与市场、社会的合作治理,赋予平台、企业等私权力主体以合理权限,构建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是深化改革,激发司法能动性。在立法尚不完善的领域,应鼓励法官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在新型案件中发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个案正义推动规则形成。同时,必须坚守司法的亲历性,避免对技术工具产生过度依赖。
四是理论先行,促进跨领域协同。数字法治建设非单一学科所能涵盖,必须汇聚立法、执法、司法实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科研院所的力量,开展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为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数字时代,法治与科技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数字中国的建设需要法治护航,法治中国的建设亦需数字赋能。唯有主动拥抱变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字化,方能构建起一个与数字时代同频共振的现代法治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作者系山西大学外国语学院2025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