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明察秋毫,帮我们把算错的账纠正过来。”近日,寿阳某农业科技公司和某农机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某甲为寿阳县人民检察院送去一面锦旗。这面锦旗背后,是一件历时近2年、经检察监督推动法院改判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两公司从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购买农机、农机配件并借款,农机、农机配件款及借款一直未付清。2024年3月,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起诉张某甲和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称4被告欠款共计2787986元。
支撑这一诉求的核心证据是一张2023年9月出具的借条,载明张某甲和两公司欠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农业机械及配件款2846986元。借条下方有一行手写备注:“2024年1月9日大益四行收割机二手价格折抵欠款59000元”。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主张总欠款应为借条金额减去二手收割机折抵金额,即2787986元。一审法院采信了这一计算方式,判决张某甲等三被告连带支付2787986元,张某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败诉后,四被告不服:“我们确实欠钱,但不是278万余元!”四被告上诉后因未在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被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四被告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被驳回。
2025年5月,四被告向寿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调阅了审判和执行案卷,从庭审笔录到交易凭证,从借条原件到银行流水,从询问当事人到实地走访,开始了一场“数据核对战”。
“关键突破口,藏在庭审笔录里。”办案检察官说。在庭审记录中,他发现被忽略的细节:张某甲答辩时明确提出共欠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268万余元,而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代理人当场认可。合议庭据此归纳“双方确认欠款金额为268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种“自认”具有法律效力,为何一审未予采纳?
带着疑问,检察官将目光锁定“问题借条”这一关键证据。经比对原件,发现“大益四行(系收割机)二手价格折合59000元”的字迹与其他内容明显不同,系寿阳县某农资经销公司经营者事后添加,张某甲等既未签字确认,也无捺印。“这份证据明显缺乏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官指出。
为核实真实欠款,检察机关调取了增值税发票、交易明细、付款凭证及借款凭证等,对支付货款、欠付货款及借款进行逐笔核算,最终查明张某甲等实际总欠款应为2737886元。
“278万和273万的差距,不是简单的数字误差,而是对事实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坚守。”检察官表示,原审判决未采纳庭审自认,却采信了存在瑕疵的借条,导致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据此,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阶段,检、法两家围绕证据效力、自认规则、欠款构成等焦点展开充分论证。2025年12月,法院全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并改判张某甲等三被告连带支付2737886元,张某乙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从278万到273万,数字变化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对“精准监督”的践行。司法程序或许有终点,但对真相的追寻永无止境。寿阳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既要做法律的‘守护者’,也要做群众的‘贴心人’——让每一个数字都经得起推敲,让每一份权益都得到精准守护。”
本报记者袁慧芳 王雪
通讯员郭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