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首情节,为何法检两院各执一词?量刑尺度究竟如何精准把握?近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郊区人民法院召开“诉判不一”案件专题研讨会,以一起真实案件为切入点,直面法检在自首认定上的分歧,推动司法理念同向发力,规范法律适用。
这起案件颇具典型性: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间,经执行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但检察机关持不同意见: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是其法定义务,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且所供述罪行属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符合自首条件。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最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统一了裁判标准。
这起看似单一的案情,折射出法检两院在司法理念、量刑维度上的细微差异,也暴露了刑事案件“诉判不一”的现实困境。为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从源头减少分歧,郊区检察院与郊区法院联合召开专题研讨会。郊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郊区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相关人员参会,区人大代表应邀出席。
研讨会上,法检双方坚持客观辩证,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情节评价、法律适用等焦点逐案剖析。检察人员全面复盘案件审查起诉和庭审指控全过程,深入分析控审差异的成因,既正视自身在公诉环节的短板弱项,也精准甄别原审判决中情节认定的偏差。
“尺有所衡,法有所依;于分歧处深思,于细微处笃行。”一名与会人员认为,每一起诉判差异案件都是检视办案质效的镜子,更是精进司法履职的阶梯。通过逐案复盘、双向交流,大家深刻认识到,“诉判不一”不仅源于审判环节的尺度把握,更与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的精准度、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密切相关。
郊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此次研讨会为契机,坚持刀刃向内、自查自省,立足自身履职查漏补缺。今后,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文书关、法律适用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细化量刑情节甄别研判,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分析,提升指控论证精准度,以更严谨的审查标准、更规范的办案流程、更精准的法律适用,从源头减少诉判分歧,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本报记者孔维佳
通讯员原浩杰 田瑶 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