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板材轻微瑕疵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互不相让,历经两审,浪费了大量时间与司法资源。退役军人丁某的遭遇警示我们——
2023年5月,退役军人丁某与太原市某家具工作室签订全屋定制合同,总价8.35万元。工作室按期送货,丁某验收发现部分板材有封口瑕疵、个别磕碰,要求更换。工作室认为不影响使用,只同意修复。双方发生口角,丁某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经调解,双方约定修复后重装,但安装中再次产生分歧,丁某再度要求退货。
纠纷发生一年后,丁某通过“法润老兵”小程序申请法律援助。他气愤地表示:“他们态度差,我要让他们付出代价!”
律师志愿者介入后发现:工作室整体履约合格,安装延误的主因是丁某坚持退款。律师志愿者告知丁某:法律虽具强制力,但以事实为准绳;若不占理,诉讼只会空耗精力。丁某态度缓和,认识到诉讼目的应是实质化解矛盾,而非“出口恶气”。
立案后,律师志愿者协助丁某整理证据。沟通中得知,丁某曾向媒体投诉,记者现场核查认为其投诉缺乏依据,认定工作室服务无重大瑕疵。事后工作室主动返工并退还2500元(丁某未收),还出具了告知函。丁某承认事实,却坚称“错不在己”。律师志愿者反复劝解,建议将诉求调整为督促完成安装,丁某最终同意。
一审中,工作室出示了完整的履约证据及媒体调查视频。法院认定:板材瑕疵属一般质量问题,不构成根本违约,工作室已积极履行修复义务,丁某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丁某想调解,但胜诉后的工作室拒绝安装。丁某赌气上诉。二审开庭前,工作室在法院主持下表示愿意继续安装。庭审中法官建议调解,双方同意。然而送货时丁某发现缺少两组板材,工作室以送货照片为证主张已送达,双方再生分歧。
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同时,在法院与“法润老兵”律师志愿者的持续协调下,双方放下成见,工作室完成安装,纠纷得以化解。
本报记者邢晓瑞 郭亚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