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洁)记者5月27日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我省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等多项措施,进一步强化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省本级将从7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其他统筹地区6月底前印发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明确,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生育保险,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参加生育保险后,灵活就业人员同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
统一规范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一方面,将参保职工在省内实施DRG/DIP付费方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参保职工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的,不区分甲乙类,不设起付标准,由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政策范围内“无自付”。同时将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期间,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另一方面,提高产前检查费保障标准,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支付限额省级指导标准为2000元,参保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产前检查服务包内费用,在支付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全额保障,产前检查费直接结算。产前检查服务包外的及超限额标准的检查费用,可通过参保人员本人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个人账户等按规定支付。
针对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全省医保经办机构会持续发力、优化相关措施,确保参保职工自妊娠登记后可直接结算省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直发参保女职工个人,探索在参保女职工休假期间均衡发放生育津贴。此外,生育保险关系可随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