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晶晶
摘要:伴随着时代与生活的不断发展,我国婚姻制度与家庭财产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受教育水平持续提升,权利观念与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婚姻双方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愈发重视。传统婚姻财产观念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维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预防财产纠纷的重要方式。本文围绕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展开系统研究,明确婚前财产公证的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主要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帮助群众在婚姻关系中妥善保护个人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和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公证;二是双方已领取结婚证,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提交财产约定协议书、财产权属证明、双方身份证件及相关辅助材料。我国“民法典·婚姻篇”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前财产公证以双方自愿为基本原则,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强迫或干涉。公证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办理流程与材料清单,依法提供规范、高效的公证服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确立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制度起步阶段,公众接受度较低,办理数量较少,部分群众甚至对其持否定与抵触态度。随着社会观念进步、财产类型多元化以及婚姻纠纷增多,婚前财产公证逐渐被社会理解与认可。《公证程序规则》、“民法典·婚姻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为婚前财产公证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正式确立。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个人财产、债务及权利归属作出的书面约定,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代理。这一制度有效减少婚姻财产争议,稳定家庭关系,成为现代婚姻财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无形资产保护
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多集中于房产、车辆、现金、存款等有形实体财产,普遍忽视股票、基金、理财、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家庭财产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价值日益重要。但我国相关立法与公证实践对无形财产的界定、评估、归属约定尚不健全,导致婚姻财产纠纷发生时,无形资产难以得到有效认定与公平分割,造成财产保护不均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法律与审核机制存在漏洞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相关法律条文仍需细化完善,公证审查主要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缺乏全面、高效的财产核查机制,易出现虚报、瞒报、隐匿财产等情形。部分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转移责任,利用公证形式恶意分割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与社会公平。公证机构在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方面存在局限,难以完全杜绝虚假公证,给婚姻财产安全与社会诚信带来隐患。
(三)易对情感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许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过于强调财产划分,会削弱夫妻间的信任基础,伤害双方感情,影响婚后生活和睦。即便知晓公证的风险防范作用,仍因情感顾虑拒绝办理,对婚前财产公证存在误解与抵触心理。这种观念障碍使得婚前财产公证在推广普及中面临阻力,难以充分发挥制度价值。
三、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议
(一)将无形资产纳入公证保护范围
顺应财产多元化发展趋势,将股权、基金、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无形资产明确纳入婚前财产公证范畴。通过完善立法与操作规范,明确无形财产的评估标准、归属规则与收益分配方式,引导当事人就无形财产达成专门协议,实现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全面保护,提升公证的完整性与公平性。
(二)严格审查公证协议内容
公证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当面确认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确保协议内容合法、表述清晰、公平合理。公证员应引导当事人详细列明财产范围、数量、权属、债务承担等内容,注重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等群体权益。同时强化财产信息核查,建立健全信息核验机制,防范虚假申报与恶意公证,筑牢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防线。
(三)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普及
政府、司法部门、公证机构与媒体应协同发力,通过网络、电视、社区宣传、校园普法等多种渠道,普及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知识,解读制度功能与现实意义,消除公众误解与情感顾虑。坚持准确、规范、通俗的宣传原则,引导民众树立理性婚姻财产观念,提升法治意识,推动婚前财产公证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论
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顺应婚姻家庭发展需求,在保护个人财产、预防纠纷、维护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仍存在财产覆盖不全、审查机制不足、社会认知偏差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完善、规范审查、宣传引导等方面持续改进。未来应坚持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加强制度建设与服务优化,提升公众对婚前财产公证的认同度与接受度,切实保障婚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作者系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