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综合

退赃≠免责

——文水法院穿透式核查追缴违法所得资金

  钱退了就没事?行贿赃款必追缴!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以“当日立案、当日联络、次日全结”模式,高效执结一起涉及5名被执行人的追缴行贿违法所得案件,彰显了法院严惩腐败、绝不姑息的坚定立场。
  本案源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经查,某局副局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5名当事人行贿款项。在察觉自身被组织调查、面临纪律审查后,该副局长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规避法律追究,将涉案行贿款项悉数退给行贿人。钱款“物归原主”,看似双方“恩怨两清”,实则并不具备法律免责效力。
  案件移送执行后,部分被执行人产生认知误区,纷纷提出疑惑“钱都退回去了,为什么还要我们再交一次?”对此,承办法官作出清晰严谨、法理明晰的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上缴国库。该法条核心要义在于,任何人不得通过不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款项自交付之时起,便具备涉案赃款的法律属性。后续的款项退回行为,仅变更了资金的占有主体,并未改变款项本身的非法本质,依旧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追缴范畴。退回的赃款,性质始终不变、追缴义务不因返还灭失。倘若仅凭退赃行为即可免除追缴责任,等同于纵容行贿人“零成本”违法,严重消解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斗争的严肃性、彻底性。
  针对本案被执行人人数多、法律关系清晰、事实证据确凿的特点,文水法院执行局立即启动涉职务犯罪案件快速执行机制,压缩办案时限、优化执行流程,全力推动生效法律文书落地见效。案件立案当日,承办法官迅速完成案情梳理、人员信息核验、涉案金额核定等前置工作,第一时间与5名被执行人逐一取得联系,依法规范送达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法定义务。
  执行工作中,承办法官秉持“刚性执法有力度、善意司法有温度”的工作理念,一方面,严肃阐明法律底线,明确告知各被执行人行贿行为本身已然触犯法律红线,涉案款项依法必须全额追缴;另一方面,详细讲解案款缴纳流程、指定收款账户及缴费备注规范,为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指引,有效化解其抵触情绪。
  最终,5名被执行人深刻认清自身行为的违法本质及社会危害,均主动表态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立案次日,5名被执行人全部足额将涉案违法所得缴入法院指定案款专户。
  此次案件的高效执结,是文水法院持续深化“快立、快执、快结”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反腐工作要求的生动实践。文水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持续聚焦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金融违法等重点领域,持续健全“立审执”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深化对违法所得资金流向的穿透式核查追缴,始终坚守“应追尽追、颗粒归仓”的司法刚性,让每一份生效裁判文书都成为惩治腐败的坚实铁拳。

本报记者王文博 通讯员贺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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