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证分离”、注册消防工程师“出租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对重大火灾隐患敷衍整改……近日,省消防救援局公布了两起典型消防违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宣传,达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的目的,持续夯实社会面消防安全治理根基,不断助推消防普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某建设(山西)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执业及注册消防工程师康某出租资格证书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吕梁市消防救援支队离石大队(以下简称“离石大队”)在对某建设(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消防设施维保项目中,项目负责人、注册消防工程师康某未到场执业,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2.注册消防工程师康某存在出租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离石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执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康某“出租资格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人证分离、未到现场执业”的违法案件。
“挂证”行为,即注册消防工程师将其资格证书出租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而本人并不实际在岗执业,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导致技术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给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埋下重大隐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从业要求,保证技术服务真实有效,保障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服务的质量,从源头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案例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阳泉市消防救援支队矿区大队(以下简称“矿区大队”)在对辖区某高层住宅小区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存在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停用、排烟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多项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该小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矿区大队以“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阳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责令其于2025年8月29日前整改完毕。
矿区大队在整改期限届满复查时,发现该小区除室内消火栓注水、地下车库喷淋系统试水阀可正常出水外,其余火灾隐患均未整改,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遂以其涉嫌“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依法立案。
处理情况:立案后,该公司以引入施工单位整改为由,申请延期15日进行整改,但在延期届满时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矿区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以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经集体议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该公司向属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矿区大队在作出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后,阳泉市矿区人民政府最终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该公司随后足额缴纳罚款,并着手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于2025年年底销案摘牌。
以案释法:本案对强化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复查时仅完成局部整改,最终再次被行政处罚。本案有力警示物业服务企业一定要严守消防法律法规,从严从实完成火灾隐患全量整改,切实扛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坚决守住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底线。
省消防救援局相关人员表示,消防救援机构正持续加大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挂证”“未到场执业”“不及时消除隐患”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各责任主体应当引以为戒,让“人证合一”成为常态,让“真改实改”成为自觉,共同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本报记者王辰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