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编者按
2016年,山西省地税部门紧密结合我国税制改革调整进入密集期的新情况,立足山西省经济税收新形势,以大税收、大服务为工作理念,创新思路,改进作风,走下去、请进来,领导带头深入基层搞调研、做课题,省、市、县三级网络抓调研、出精品,不断增强税收科研课题的广度和深度,大题小做、小题深做,大幅提升了税收工作的科学性,有力提升了地税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水平。现将部分税收科研成果予以摘编,供参考。
助力我省供给侧改革的税收建议
内容摘要:本课题分析了“三去一降一补”对山西煤炭、焦化、钢铁、电力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从税收角度对我省去产能情况和政策支持方面做了调查和分析,并就税收如何促进供给侧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税收
煤炭、焦炭、钢铁、电力行业是山西省重要的支柱行业,税收贡献大。2016年以来,随着去产能步伐的加快和力度的加大,这些行业税收占全省地方税收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税收贡献率不断降低。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应从政策和管理上在促进供给侧改革上发挥积极作用。
(一)促进供给侧改革的税收原则把握
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要素最优配置。就财税领域而言,不应是简单的结构性减税,或者仅对小微企业减税,而应从注重中长期的高质量财税制度供给的视角,减少行政审批,改革财税体制,调整和完善税收体系和政策。具体来说,当前税收政策调整的着力点应主要放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上,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税收政策要有利于促进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促进产业优化重组。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问题比较突出,煤炭、钢铁、建材等传统领域严重产能过剩,新型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科技产业等所占比重较小。为调整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可以考虑尝试推行所得税减免政策,如降低免税并购中股权收购比例和股份支付比例要求,如以立法形式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所得税优惠等。
2.税收政策要有利于降低成本,帮助企业保持竞争优势。一要完善税收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如将地价、房租等部分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为企业减负。二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我国经济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供给侧,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在上升,是拖累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应进一步扩大目前已经应用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减轻税负促使企业投资和生产加速。比如可以参照增值税30000元以上为起征点的做法,将个人所得税也设置为同样的起征点,既让利于民,也方便税务部门的实际征管。三是清理各种不合理税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额外收费项目,把合理的规费征收通过“费改税”立法,使之法定化、正规化,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
3.运用税收政策推动创新创业,提高要素供给效率。一要根据产业政策针对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二要给予促进技术进步或产业升级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加倍提取风险准备金、转让交易、延期纳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三是要鼓励企业加强技术中心建设,给予进口税优惠和资产加速折旧待遇,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促进供给侧改革的税收政策建议
1.加快实施减税降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一是全面简政放权。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对省、市级设立的地方行政审批进行清理。推行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地税执法权责,对社会进行公开,做到权责一致。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修订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简化各种办税资料和手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费用。
二是加快企业清费减负工作,逐步取消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条件成熟时扩大享受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企业范围。清理各种不合理税费。把合理的规费征收通过“费改税”立法,使之法定化、正规化,从根本上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转型。
三是全面降低金融业税负。在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进“营改增”的基础上,对金融业应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金融业税负。通过税收激励机制促进金融企业向民营经济注资“输血”,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四是降低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税负,降低企业用人成本。要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抵扣上除了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额之外,还应将赡养老人、教育支出、大额医疗和房贷利息等纳入扣税范围,激励劳动力供给。
五是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把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惠民生、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坚决不折不扣、迅速及时地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落实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扩围政策、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支持创业创新,为地方经济涵养税源。
一是激励技术创新。对企业和个人创新给予精准税收优惠,促进创新发展,例如对创新人员从事创新所得的绩效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各种奖励等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吸引和激励高科技人员服务国家战略技术创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新兴产业企业利用利润扩大再生产或再投资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实施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新技术、新产品实施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是开征环保税,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内容纳入征税范围,体现税收对环境保护的调控力度,为环境补偿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收益的企业。
三是进一步加大资源税改革力度,将其他矿产资源纳入从价计征改革范围,实现资源使用中的价税联动,推动税收调控资源利用,实现合理配置产能的效果。
四是推进房地产税收改革,化解房地产业过剩产能。建议降低房地产开发销售环节的税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降价,以降价促销售,同时,要出台鼓励个人购房的税收政策,对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减免。
(三)助力供给侧改革的税收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国地税合作办公,深化征管合作,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税。推广实施“互联网+税务”,应用网络办税和移动办税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电子化。简化办税程序,精简办税环节,提高办税效率。
二是加强征管基础管理。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要求,加强涉税信息采集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处理管户管理问题。加强申报管理和日常巡查,严格申报数据动态监管和管户经营信息比对分析。加强高收入高资产自然人涉税管理,建立全市自然人涉税数据应用平台,逐步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机制。
三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全面贯彻实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建立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前提,以申报受理、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为构成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四是优化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组建专门风险管理工作团队,成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机构,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流程,认真研究涉税风险发生的规律及特点,优化完善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和案例库,为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是优化纳税服务。提升服务手段和方式,推动联合办税、二维码告知、一站式服务、同城通办、电子缴税等服务措施,开展专业化的纳税咨询,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完善纳税信用级别评价,开展“税银互动”,创新措施,帮助诚信纳税人降低融资成本。
加强地方税收改革和管理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本课题围绕“营改增”全面实施和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地税部门如何适应新形势,在管理上进一步服务社会和纳税人提出意见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管理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要主动应对新问题、新矛盾,积极探寻地税征管工作的新路径、新方向,在以下几方面加以改革和推进。
一、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和提升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财政贡献率和社会影响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营改增”后,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既是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当务之急,也是夯实拓宽地税收入税基的必由之路。结合山西地税的调研,我们认为新的地方税体系应该设计为“主、辅、新”三税系并重,即稳定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三个税种为支撑的“主税”体系,优化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辅税”体系,做强即将开征的环保税和加快立法推动的房地产税等“新税”体系。总体上要将地方掌握信息较全、对地方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归地税部门征收。
在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应在继续落实源泉扣缴制度和全员全额申报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一是摸清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二是加强高收入者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三是强化高收入者的纳税评估;四是加强高收入者的税务稽查。
在资源税管理方面,我们建议一是要建立应税资源价格监控体系,包括全国性的价格数据和具体产销企业的价格数据,动态掌握应税资源销量数据和价格数据变动情况;二是要完善两税比对制度,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定期开展资源税与增值税的信息比对,确保应收尽收;三是要厘清计税价格构成,除去运费及铁路基金等易统计费用外,应进一步明确港杂费等不易准确区分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四是要积极关注水资源税改革,及时跟踪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进展,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水资源税征管方法。
在契税管理方面,从制度层面上应明确界定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适当延长申报期至30天或60天,同时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合理规定契税纳税期限的核定标准,统一规定纳税期限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前。从征管层面上要提高纳税人的税法知晓度和明确出售人的税收协助义务,并适时建立契税征管信息系统。
在房产税方面,应重点加强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管理,我们建议,一是推行“以店控税”的管理模式,对临街商店“门面房”出租情况全面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租金、租期等信息;二是推行“社区联动”的管理模式,与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联合开展对居民区住宅出租情况的摸底工作,健全信息档案,获取租赁信息,督促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方面,我们建议地税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纳税人,邀请拥有公信力的专业测绘鉴定机构进行测绘,并形成测绘报告,报告需由四方签字方能生效,如纳税人不认可报告内容,需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证据,否则视为认同。
在即将开设的环境保护税管理方面,地税部门应充分了解环境保护税各税制要素、征管流程,熟练掌握主要污染物产生原理、排放特点、排污量核算等相关环境专业知识,积累一批既熟悉税收征管又熟悉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核定工作的专业人才后,自行核定排污量,力争实现在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中发挥主导地位。
在费改税方面,我们建议按照便于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通过健全完善地方税费收入体系,保障地税部门组织收入的广度和深度,稳步提升地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巩固地税部门的社会影响力和地位。
二、依托全国统一的“金税三期”平台,积极构建“营改增”后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新体系,创新地税征管理念、模式和手段
1.推动信息管税,防范税收风险。地税部门应围绕地方税的构成特点,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把征管资源优先用于风险大的纳税人,防范和控制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以最小的代价降低税收流失风险。在信息采集方面:地税部门在做好系统内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要努力推动全社会性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或个人信用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环境监测数据系统和农业用地数据系统的建设。在信息分析方面:应建立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不同层级的地税部门分工协作的信息分析机制。在信息运用方面:宏观分析的运用要着力于实现内部管理,微观分析结果的运用要着力于实现外部管理,降低涉税、涉费管理风险,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2.提供个性服务,推进专业化管理。个性服务就是让更多的税收管理资源进入基层一线,收集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产品,提升满意度,做到“有需求,即响应”。随着行业的细分、专业性税种的出现和高新技术类企业的兴起,税收管理的专业要求将越来越高,单纯的用行政区域和企业规模划分管理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税即将出台、房地产税已列入立法规划,未来甚至会出台碳税等更专业的税种,地税部门应当组建专业性的税收征管部门,将拥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才集中到一起,筹建行业性和专业性的征收管理的部门;应当组建和改造技术支持部门,为地方税收征管提供技术力量支撑。
3.推动“互联网+税务”,打造“移动地税”。利用互联网能超越时间、空间和形态限制,逐步把实体办税服务的主要业务大量移植到线上,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逐步实现涉税事项网上申请、网上流转、网上办结,使办税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从而让纳税人享受全天候纳税服务,办税不再受到时间限制,不再受地域、场所限制,不再受物理形态限制,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办税。加快推动移动网络技术在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发挥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摄像、GPS定位、近场通信(NFC)、重力感应等一系列丰富的功能,打通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信息孤岛”状态。开发更多安全、易用的工具,让管理服务更加便利,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人、公众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的交易成本。
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优化“营改增”后地税工作环境
“营改增”后的地税工作正处于一个组织收入艰难期、管理转型期和新经验探索期,更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营改增”后治税带队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取得支持和帮助。要着力推动出台和完善当地税收保障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税收保障法定职责,规范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协税护税责任,形成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税务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合作、社会各级协同、公众广泛参与、信息互通共享、司法充分保障的税收共治格局和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营造良好的地税工作环境。
我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研究
内容摘要:本课题在对现行科技创新政策分类及我省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了我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针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比较窄、税收优惠的税种及其结构不尽合理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科技创新、效果
为全面了解我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情况,准确掌握政策的实施效果,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关的意见建议,我们在对全省科技创新政策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政策的分类情况,对我省享受的六项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一、现行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基本分类
近年来,税务部门陆续出台了20多项科技创新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体,具有一定创新系统特征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大体可以分为5大类:
第一类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这类政策主要侧重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共11项,全部涉及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政策共2项,也是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分别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类是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政策只有一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类是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政策多涉及个人所得税方面。
第五类是支持创业平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政策是为了鼓励创业平台设置的,所以针对的税种比较多样,有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该税种已取消),具体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我省实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取得的效果分析
(一)整体效果初步显现
从近几年我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看,整体效果已初步显现。
1.促使行业结构更加合理。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惠及468户纳税人,到2015年该数据下降为422户,截至2016年6月该数据为98户。直观地看享受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户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纳税人的行业结构却在完善,由以煤炭相关企业为主,逐步变成生物科技、传统工艺等其他企业均衡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
2.促进经济结构转变。山西是一个煤炭大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环保设备引进或技术改造等方面,随着煤炭市场低迷、行业效益下滑,经济结构转变迫在眉睫。在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推动下,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加大了对创新企业投资力度,带动了全省经济转型,逐步改变着我省一煤独大的经济特性。
(二)部分重点政策效果突出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我省2014年享受减免税纳税人77户,其中减免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为6户、百万元以上不及千万元的企业为23户、不及百万元的企业为48户,2015年享受减免税纳税人68户,其中减免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的企业为2户、在百万元以上不及千万元的企业为22户、不及百万元的企业为44户,享受户数2015年比2014年有所下降,主要是煤炭相关行业的科技创新势头有所减缓,医药类企业和山西传统醋业等生物科技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在逐步提升,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我省积极贯彻科技创新战略取得一定实效。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该政策是一项在我省比较普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的效用明显,直接减少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增强了研发投入及能力。2014年全省125户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合计228564万元;2015年全省142户企业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合计209868万元,企业数量在逐年增加,说明企业对科技研发的重视程度逐年提升,涉及的行业也在逐步由煤炭相关行业向仪器制造、电子科技、食品加工等行业扩张,为山西的转型之路插上了科技创新的翅膀。
三、完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科技创新税收政策体系
一是加快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整体设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形成促进科技创新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科学性、规范性、长效性,做到公开、透明。二是改变以往税收政策制定的不合理性和简单性,细化政策分类,科学设计税收政策,针对不同的创新主体、创新行为研究制定政策,增强政策的实效性,避免政策与实际脱节。
(二)加大中间环节的政策倾斜力度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忽视对创新的过程的优惠。应逐步实现由结果向创新阶段各个环节的倾斜,加大对科技创新风险防控的税收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自建技术开发基金,并允许在税前扣除;完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降低科技创业者的创业风险。
(三)完善对中小企业税收激励政策
在企业科技创新初期,科技创新投入税收抵免等税收激励措施可降低科技创新风险投资的成本,鼓励风险投资介入,同时也可以起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比如,将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措施纳入技术转让环节,规定企业从事技术引进、吸收等方面的投资可抵免所得税;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创新,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做大做强。
(四)增强人力资本税收政策支持
加大对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力度,激励科技人员积极地投身于自主创新之中。建议对研究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红利和转让收入及股票期权转让收入一定期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更优惠待遇。对经严格认定的研发人员工资,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样,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完善配套服务管理措施
开通办税“绿色通道”,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咨询、登记、申报等,缩短办结时限,精简资料审批,全程提速办税,全面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明确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持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切实把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好、落实好,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营改增”后构建地方税费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构建科学合理的地方税费体系既要考量“营改增”对地方财税格局和地税部门职能产生的影响,又要把握地方税费体系具有的过渡和探索的特点;既要遵循宏观的、普遍的、一般的原则,又要考虑国情、省情特点和现实制约因素;既要正视税和费的差别,又要做到税费改革统筹联动。
1.坚持正税清费的原则。建设地方税费体系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其最终指向是通过对费金进行“税收式”的管理,探索费改税的可能性,逐步实现正税清费,并为构建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奠定基础。因此在选择费种时,首先应当分析费种的计征特点,考虑费种转化为税种或并入某个税种的可能性,并将之作为推动地方税制改革的重要探索路径。
2.坚持便于征管的原则。便于征管就是基于地税部门征收体制,在不进行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征收机构、征收人员、征收手段和征收技术,能够实现对费金的高效和有效征管。便于征管具有“双向选择”的特点,其核心意涵是效率,即一个费种是否合适地税部门征管,一方面要看地税部门的征收效率是否高于原征收单位,能否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另一方面要看费种的费基是否具有普遍性、收入规模是否足够大,能否纳入到地税部门以税为主的征管体系内实现同征同管。
3.坚持优化结构的原则。地税部门对费种的选择,并不是多多益善,而是应当以优化税费结构为目标,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税费结构优化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税费规模结构。建设地方税费体系应坚持以税为主、以费为辅,费金收入和种类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甚至冲淡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的职能色彩。因此,课题组认为,税费收入比例应控制在1:0.5以内;税费种类比例应控制在1:1.5以内(上述比例不含社会保险费)。二是税费征管结构。主要考虑地税部门能够独立征管的费种与需要依赖他方支持征管的费种之间关系,应尽可能多地选择以纳费人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所得、财产和缴纳税款等为费基的费种,少选择依赖其他部门提供专业数据方能征收的费种。三是次级税费体系。在选择费种时,应努力形成税基与费基一致或接近的次一级税费体系,如当前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即可形成城建税税费子系。
4.坚持地方特点的原则。地方特点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区域差异性与制度一致性相结合,既要借鉴兄弟省份地税部门的税费体系建设的经验,又要考虑我省省情因地制宜的建设具有山西特色的地方税费体系;二是致力于满足地方财政需要,将费种的选择确定在地方独享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类型范围内,原则上,不选择中
央独享费种。
5.实现信息控税管费原则。以票控税管费是税务部门以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开具或收取发票为主要凭证作为监督、管理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各类税款、费款的税费征管手段。“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地税部门应围绕地方税费体系的构成特点,实现从以票控税管费向信息控税管费转变。
6.推动税费一体化管理原则。税费一体化管理是建设地方税费体系的必然要求,地税部门要正确认识税费关系,在坚持以税为主的基础上,比照税收征管制度建立费金征管制度,以税查费,以费查税,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查。一是基础信息一体化管理。要对同一管理对象的涉税、涉费登记信息同步管理,核定费种要与核定税种同步进行。二是日常业务一体化管理。税收、费金申报、缴纳和入库要同步进行;清理欠税和清理欠费要同步进行;在企业破产、重组和注销时,同步核实税费缴纳情况。三是评估检查一体化管理。开展税务评估时,同步开展费金评估;开展税务检查时,同步开展费金检查。四是绩效考核一体化。对税收、费金收入指标要同步考核;税收、费金征管质量要同步考核。五是宣传辅导一体化。税法宣传要与费金制度宣传同步进行;辅导和咨询要做到税费同步。六是服务水平一体化。无论是纳税服务,还是纳费服务,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废,充分利用现有的办税资源,对税费实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要将“两制”、“两个操作示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推及至涉费服务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