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3月8日讯(记者 王佳丽)3月6日,省煤炭工业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要求煤矿企业设置专门的职业健康科室,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专业管理人员,90万吨/年以上不少于4名,300万吨/年及以上不少于5名。
通知指出,煤矿企业要建立包括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在内的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现状评价;要切实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载明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不得隐瞒或者欺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