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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尹也强、副处长赵微答本报记者问

  进入3月份以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那么,为什么要进行申报?什么情况下应进行申报?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尹也强、副处长赵微。
  记者:尹处长,您好!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正在进行,有很多纳税人希望了解一些关于申报的具体政策。您能首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为什么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吗?
  尹处长: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162号文件”),要求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仅指纳税人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吗?
  尹处长:不是的。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因此,纳税人在计算年所得时,不仅要包括工资所得,也要包括实际取得的其他各项所得。
  记者:上述11项所得的年所得应如何计算?
  尹处长:162号文件规定,上述11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记者:纳税人在计算年所得时,有没有可以减除的所得?
  尹处长:有。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中不含以下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记者:赵处长,您好!如果一个人取得的所得虽然达到12万元,但每一笔所得在取得时支付方均已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他还需要办理申报吗?这样是否会造成重复缴税?
  赵微:需要办理申报。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但自行申报并不会造成重复缴税。这是因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本质上可以看作是纳税人就上年度取得的所得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一个“声明”,同时也起到查遗补缺的作用。如果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均已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那么12万元自行申报就只是一项申报义务,并不需要纳税人缴纳税款。当然,如果纳税人的某项所得在取得时未缴或者少缴了税款,那么在12万元自行申报时就应当按税法规定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记者:那么能否认为,纳税人只要是已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申报就只是一种形式,去不去申报都无所谓?
  赵微: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只要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均应按规定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有纳税人反映,去年4月份他从两个单位各取得了一笔工资,取得时单位都已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今年在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时,地税部门告他需要就这两笔工资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这是怎么回事?
  赵微:这是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合并前每一笔工资都可以单独计算税款,分别减除一次3500元,而合并后的工资应作为一笔工资计算税款,只能减除一次3500元,这就使得合并后工资无论是数额上还是适用的税率上都会提高,从而导致合并后工资应缴纳的税款将会多于合并前应缴纳的税款。所以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合并计算后的应纳税款减除取得工资时单位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如果当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在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时就应当补缴相应的税款。
  记者:还有纳税人反映,他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而且全年实际取得的金额并未达到12万元,但地税部门却通知他应办理12万元自行申报,这又是怎么回事?
  赵微:这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工资年所得是按“应发工资”口径计算的,而个人实际取得的工资是按“实发工资”口径计算的,这就可能会造成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年所得工资与个人实际取得的全年工资不一致。比如“应发工资”中包含个人每月缴纳的税款,“实发工资”中却不包含;再比如在已建立年金的单位,“应发工资”中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年金,“实发工资”中也不包含。这样就会出现个人实际取得的全年工资并未达到12万元,但年所得却达到12万元应当办理申报的情况。当然,如果“实发工资”中包含有前面提到的免税所得,也可能会出现个人实际取得的全年工资达到12万元,但年所得却未达到12万元的情况。
  记者: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呢?
  赵微: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记者:对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去哪一个地税部门办理自行申报呢?
  赵微:162号文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记者:有纳税人担心在办理申报后,自己的收入信息可能会被泄漏,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赵微:这种担心没有必要。162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必须得本人亲自去申报吗?
  赵微:不是的,自行申报并不就意味着必须是本人亲自去申报。税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扣缴义务人可以在与个人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后,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进行网上代理申报。

  本报记者 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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