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版:太原新闻

业主大会如何成立,有哪些权利?

  日前,太原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由于他家所在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小区物业公司出现服务质量差、安保不到位、乱收费等情况,特别是每年供暖期,暖气费收取不合理,均无有效的监督办法。张先生咨询如何成立小区业主大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为此,记者采访了太原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今年5月1日起太原市实施《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大会的成立、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新条例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户以上的,可以采取楼(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的业主,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
  业主大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定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报记者 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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