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再提高

  •   在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六统一”基础上
      本报太原8月6日讯(记者 齐泽萍)省政府8月4日下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六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两定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医事服务费等医药费用的报销。
      完善住院待遇政策。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标准(见上表),提高支付比例。严格控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诊疗项目占比和高值耗材的使用,医保目录内统筹基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按表格规定执行;确定最高支付限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指导封顶线为7万元,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适当上浮;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年内二次以后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比现行起付标准降低50%;统一用药品种范围。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取消大病保险分段补偿办法,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统一按75%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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