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8月28日讯(记者 王龙飞)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8月1日起,由煤炭企业根据经营状况、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要求及企业的转产转型发展需要,自行决定是否恢复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今后,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取消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一律改为企业自设专户储存管理,由企业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使用。企业原来存储在财政专户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仍按原政策规定进行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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