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月起实施 申报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本报太原12月2日讯(记者 贠娟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怎样认定、保护和利用?12月1日,《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作为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街区,除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且占地面积不小于一万平方米的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保存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场所;保持传统生活的延续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保护内容包括:整体历史空间环境,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环境等;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河湖水系、地貌遗迹等;历史记忆、历史空间演变、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保护价值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违反保护规划和当地有关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迁移、拆除景观环境设施;未经许可进行房屋、场所和各项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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