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依法诚信纳税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要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寸步难行。现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给予解答。
五、问:税收“黑名单”救济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在公布前,偷税、欠税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二是公布后偷税、欠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降低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六、问:税收“黑名单”信息如何保存?
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七、问:进入税收“黑名单”的纳税人要受到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答: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
2.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
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
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0.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
18.被质检部门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19.被工信部门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0.被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等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21.被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22.被财政部门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和行业禁入;
23.被民政部门等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商务部门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
25.被外汇管理部门强化外汇管理;
26.被质监部门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27.被质监部门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2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杨晓华 张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