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山西省旅游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力促旅游业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

  12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做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5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同时废止。

将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及废弃矿山、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等,开发旅游项目。

旅游资源长期闲置收回开发经营权

  《条例》规定,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
  已经评估认定但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鼓励发展特色旅游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
  应当统筹利用本地区历史人文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依托黄河文明、长城边塞、宗教古建、晋商民俗、寻根觅祖等文化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依托世界遗产地、古城古镇、传统村落、名人故居故里、古堡古道等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俗旅游;鼓励发展红色旅游,重点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红色旅游品牌;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工厂矿山、工业园区、工业产品等资源开展工业遗产旅游、工业科普旅游、企业文化旅游等。

景区应确定最大游客承载量

  《条例》规定,景区应当根据旅游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文化生态保护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确定最大承载量,报主管部门核定。
  景区应当制定分流预案,对旅游者流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并向社会公布。旅游者数量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的百分之八十时,景区应当及时采取交通调控、入口调控等措施控制旅游者流量。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核定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同时在当地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本报记者 贠娟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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