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我省修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

  

生育津贴增加至98天


  本报太原6月22日讯 (记者齐泽萍 贠娟绸)省政府6月20日下发通知,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满九个月的,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三个月不满九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各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津贴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15天。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42天,满七个月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98天。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下列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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