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我省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提高到2690元

  本报太原8月28日讯(首席记者 齐泽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8月22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其伤残津贴低于2690元的补到2690元。
  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4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一并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75元的补到1275元;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1045元的补到1045元。
  对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6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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