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个税改革知识问答》

  九、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
  十、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提供哪些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18-12-25期

  • 第2018-12-24期

  • 第2018-12-22期

  • 第2018-12-21期

  • 第2018-12-20期

  • 第2018-12-19期

  • 第2018-12-18期

  • 第2018-12-17期

  • 第2018-12-16期

  • 第2018-12-15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