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最大限度保障民企健康发展

——我省检察机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掠影

  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支持、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式。
  2018年,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了“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检察工作,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理念,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切实增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和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过去的一年,全省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34件2825人,其中涉及强揽工程19件108人,欺行霸市20件124人,非法高利放贷32件297人,插手民间纠纷9件96人。
  例如,晋中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殴打祁县某集团公司员工,强行垄断材料供应、强迫交易的涉恶犯罪线索,迅速与晋中市扫黑办协调,采取了异地侦办的工作模式,由太谷县公安局侦办,现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中涉嫌犯罪的9人批准逮捕。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察机关派员主动与该集团公司进行联络,针对是否存在遗留问题、是否有其他恶势力团伙滋扰企业发展等问题专门征询了企业意见。该企业负责人表示案件侦办为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企业在当地的运营正常进行再无非法滋扰,并对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利好表示肯定。
  在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经济犯罪的同时,全省检察机关也在积极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例如,平遥县检察院办理的耿某、武某职务侵占案,被害单位系我省一家知名民营企业,损失60多万元。被告人耿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武某因与公司存在未结算运费,直至侦查终结仍未追回任何损失。检察机关受案后,在被告人零口供、过磅记录数字不具备笔迹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全面细致审查了被害单位涉案所有出库单、保管联,与过磅记录修改部分及耿某报审核实的报表进行逐一比对,得出耿某、武某共同侵占的犯罪事实结论,固定、夯实了指控犯罪基础,形成完整的指控犯罪证据链条。在检察官掌握扎实证据基础上,依法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敦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帮助企业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堵塞企业管理漏洞,受到被害单位好评和点赞。
  与此同时,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执行专项监督,努力维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例如,蒲县检察院办理被告人郑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郑某系蒲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与孙某某签订该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约定公司股权转让后依法由郑某进行公司变更登记以及交付采矿证等内容。合同履行中郑某拒绝交付采矿许可证。后二审终审判决郑某履行采矿许可证交付义务,但经多次执行未果。蒲县检察院依据申请,经审查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及时向孙某及相关知情人核实合同的真实性及执行情况,并多次与郑某沟通,向其开展释法说理,督促其主动执行法院判决,郑某仍拒不执行,遂依法将郑某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郑某提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我省检察机关依法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认罪认罚从宽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办准办好每一件涉民营企业案件,坚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依法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用好用足法律监督手段保护产权、稳定预期、激励创新,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称心发展。
  例如,毋某经营的某管业公司与我省某铸造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诉诸法院,法院认为毋某代理律师当庭对证据提出抗辩并质疑拖欠货款事实,作为委托人的毋某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泽州检察院在办理毋某合同诈骗案中,审慎研判案件事实、法律定性,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因铸造公司高度信任对方,交易过程不规范,不注重保留证明交易事实凭证材料,致使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情况,该案是一起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毋某代理律师庭前未就双方争议事实充分沟通,毋某主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
  2018年,全省共受理涉及侵犯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重点罪名犯罪案件1349件,主要涉及侵犯民营企业、企业家的人身、财产权利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五大类犯罪三十五个罪名。

本报记者 雷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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