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3月1日讯(记者齐泽萍)2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规定,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谁承担”的筹资机制,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存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排,一次性划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力争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出具缴费票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