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

  86.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将涉及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报关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税率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什么出口退税率?
  答:外贸企业在4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4月1日后取得按调整后开具的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退税时,适用调整后的退税率。
  87.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有几个档次?
  答: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后,退税率档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调整为13%、10%、9%、6%、0%,仍保持五档。
  88.过渡期内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怎么解决在计算免抵退时出现的适用税率小于出口退税率的问题?
  答:过渡期内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89.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按什么确定?
  答: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90.什么是离境退税政策?
  答: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91.哪些地区可以实施离境退税政策?
  答: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后,均可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截至目前,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共有26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厦门、辽宁、青岛、深圳、江苏、云南、陕西、广东、黑龙江、山东、新疆、河南、宁夏、湖南、甘肃、海南、重庆、河北、广西、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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