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归根结底是为了给企业发展解决实际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如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要“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让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评估相关政策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事前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保障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促进政府不断回归本位。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省将在今年10月前,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工作全覆盖。在还没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部门和市县,要马上解决“有没有”“怎样做”的问题;已经开展的部门和市县,要重点解决“好不好”“优不优”的问题。持续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创造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是规制政府的行政行为

  公平竞争审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大的制度性安排。
  那么,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什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是指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自我审查的同时,要接受社会监督和强化执法监督。
  据悉,在《意见》明确的公平审查标准中,该标准分为四大类18项标准,分别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公平竞争加快推进营商环境

  当前,营商环境日益成为难以复制的竞争力和显性生产力。公平竞争是优质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内涵和要求。
  近年来,我省营商环境总体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历史的、观念的、体制的多种复杂因素,一些行业和领域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行政垄断问题,破坏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影响了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过度干预市场、直接配置资源、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然存在,比如,在出台的政策措施中设定歧视性标准、实施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从长远和全局看,这些政策措施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面对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要求,面对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对优质营商环境的迫切期待,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打破各类行政垄断,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理念,进一步与中央要求对表、与发达地区对标、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对接,促成更加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推动我省营商环境进入全国第一方阵,为经济发展拓展更加广阔空间。

改革任务需持续发力

  怎样推动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据悉,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改革任务,需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国务院已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今年对各省的督查事项,届时将涉及省政府向国务院的交账问题。
  在5月22日,在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九萍说,要尽快实现各级各部门工作全覆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抓紧指定内部审查机构,明确审查人员,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的“18个不得”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各部门、各市县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凡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印发和实施。
  同时,要切实做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统筹做好增量审查与存量清理。要围绕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文件,把好政策出口;加快清理现行涉企政策中妨碍民营企业发展、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的规定。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市场意识和公平竞争理念,为制度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本报记者 郝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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