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6月19日讯(记者 雷清明)日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喜娥等12人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王喜娥、刘利萍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王传宾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据介绍,该案是由公安部督办、近几年来我省侦破的最大一起跨省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该案参与犯罪的被告人人数多、犯罪行为跨度时间长、涉案儿童数量多、犯罪行为隐蔽。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贩卖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同时导致了儿童卖出地和儿童买入地贩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泛滥和猖獗,严重地侵蚀了应有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民俗风尚,产生了极坏的社会效应。
法院审理查明,从2015年开始,忻州代县籍被告人王喜娥、刘利萍母女二人及一些家庭成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通过各种途径收买数量众多的婴儿,并通过山东籍被告人王传宾、李秀山、徐庆全等人将婴儿送往山东进行贩卖。山东籍被告人徐庆全、燕少付、陈广州明知是贩卖的儿童仍自己收买或者帮助亲属收买用于收养。2017年6月27日,刘利萍、徐庆全携带一男婴去往山东贩卖途经阳泉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21、22、23、28、29条之规定,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娥、刘利萍、王传宾、徐庆全、李秀山、赵掌枝、史红雷、刘怀岗、刘利英、李秀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这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徐庆全、燕少付、陈广州明知系贩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根据该案拐卖儿童的数量,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