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践行为民服务情怀 提升失业人员待遇

我省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

  本报太原9月26日讯(记者 齐泽萍)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规定,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城镇职工相同,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关系到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新措施: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将参保农民工失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调整为“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提升为4000元/人;抚恤金补贴标准,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补贴。

分享到:

过往期刊

  • 第2019-09-26期

  • 第2019-09-25期

  • 第2019-09-24期

  • 第2019-09-23期

  • 第2019-09-22期

  • 第2019-09-21期

  • 第2019-09-20期

  • 第2019-09-19期

  • 第2019-09-18期

  • 第2019-09-17期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