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版:综合新闻

运城中院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

律师获得调查取证“尚方宝剑”

  本报太原11月17日讯(记者雷清明)“持本调查令调查,视同本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接受调查单位应在收集证据范围内积极配合。”11月8日下午3时,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常国强正在给一名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讲解“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的相关内容,这是运城中院首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发出的第一张调查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38条中规定:“探索建立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等制度……最大限度丰富调查手段,拓宽财产发现渠道。”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拓宽执行渠道,维护司法公正,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探索研究,结合运城市执行程序中遇到的“执行难”实际情况,起草了《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9月10日经过审委会讨论通过。9月24日,中共运城市委政法委员会下发了转发该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政法委、市政法各部门、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衔接配合等工作。
  “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申请执行人授权委托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对于被调查人来说,当接到调查令后,必须提供其掌握的证据,不得拒绝。一旦无正当理由拒绝,应按妨碍执行论处,也就是说,律师相当于获得了调查取证的‘尚方宝剑’”。常国强介绍说。
  对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调查令制度,律师普遍表示欢迎。该院推行的执行调查令制度,不仅体现了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尊重,可以使当事人能够更多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节约人民法院的执行资源,还能使申请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调查取证,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更为全面的了解,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确因暂无履行能力而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时,不会再产生误解,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和避免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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