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山西省消防条例》开始实施

  本报太原12月2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修改后的《山西省消防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1月29日开始实施。《条例》明确,统一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存放和充电场所,并加强管理。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公众聚集场所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许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应当告知其不得安装;对已经安装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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