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4月2日讯(首席记者贠娟绸)4月1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3月31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或者利用现代光电等技术显现具有大型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条例》共2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融入中国元素,体现中国风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时,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