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版:要闻

我省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政策

时间: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报太原4月9日讯(记者王龙飞)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汽车消费专项奖励的通知》,我省消费者新购买的由本省整车企业生产的,并在省内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整车产品(传统燃油车需满足“国六”排放标准),给予购置车辆一次性消费奖励。
  此次奖励标准为:7米以上的客车、载重4.5吨以上的中重卡车及同级牵引车等商用车型,每辆奖励8000元;轿车、SUV及MPV等乘用车型,每辆奖励6000元;3.5米以下微型客车及其他商用车,每辆奖励4000元。奖励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奖励对象是山西省内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乘用车消费奖励对象必须为自然人消费者。
  通知指出,此次消费奖励由汽车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按照销售发票载明价格扣减消费奖励的金额支付购车款),由市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月与销售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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