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意见》提出,按照“形式多样、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不断提高”的工作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规范体系,构建“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全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全省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3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确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支持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多形式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意见》提出,各地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造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各地可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同时,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意见》明确,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建立健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动态管理。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各地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管。
本报首席记者贠娟绸